Wednesday, June 10, 2009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对于这个权利,
他是属于人身基本权利的一种,
乍然间,
好像觉得这权利给剥夺了。。。
有些东西,
虽然说没有把他当隐私来收好,
但在阅读或观看之后,
请向当事人请示,
毕竟你是在没得到允许的情况下,
把别人的信件给看完了。
因为你这种行为,
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

侵犯隐私的行为包括:
1、侵扰被害人的起居和私密,
2、公开受害者困窘的事迹,
3、发布使大众对受害人产生错误印象,
4、为自己的利益借用他人名誉。

所以,
其实你已犯了第一项条例,
希望你能对此感到愧疚,
不再重犯,
别让我背弃你这个朋友。

*至少在之前或之后,都必须让当事人知道,别让人默默地去发现,虽然说它不被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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